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证进出口-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PRC) 进出口关税(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关税”)征收进口关税或出口关税。对于货物从境外进口并原产于我国的,海关按照海关进出口关税征收进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制定或修改《出口关税及关税修订条例》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审议修订税则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地方调整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条例内容(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9、求中国的 进出口贸易政策(详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必须经过许可。只有获得外贸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享有经营权进出口并从事对外业务,否则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代理对外业务。根据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逐步放宽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目前,在仍实行审批制的条件下,给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等有实力的经济实体(包括民营企业)经营权进出口。
为此,商务部于2003年7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上述通知规定,除中西部地区注册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对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的内资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两种:各类商品和技术的外贸流通经营资格进出口经营本企业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器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营资格进出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 货物 管理办法(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条例》(以下简称《海关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临时入境、临时出境和再次入境货物-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