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海关监管区域,海关依法在保税区内执行监管任务。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其他地区,下同)的边界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第三条货物,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的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机构的出入口,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保税区内进出口-2/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报关单进出口-2/并按规定提交有关单证。第五条保税区内只设立行政-3机构及相关企业。除安全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第六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进口自用货物仅供保税区使用,未经批准严禁转让或出售非保税区。保税货物必须运输出境或加工后运输出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防止出口商品低价倾销扰乱国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商品价格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二、价格评估的依据第二条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以成交价格为准,即出口商品在境外销售的销售价格。中国进出口商会协调的价格和出口许可证上批准的价格可以视为销售价格。第三条出口商品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无法确定的,应当依次按照下列价格估定: (一)同期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等各方面完全相同,但允许有表面上的细微差别或包装上的差异的货物。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对进出珠海经济特区的 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经济特区的规定管理关于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从事经营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凭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有关企业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场所。第四条货物特区企业进口供特区使用的货物及其储存场所接受海关监管,有关企业应当建立专用账册,并定期以统一格式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货物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情况。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企业检查货物的情况和情况。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在特区进口市场物资的单位,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市场物资的批发和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