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货物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关境(以下简称区外)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第四条珠海公园实行封闭管理。珠海园区等区域与澳门园区之间,应当设置围栏隔离设施、卡口、视频监控系统等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之间设有专门的口岸通道,供货物、物品、交通工具和人员进出两个园区。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设置卡口通道,供货物、物品、交通工具和人员进出珠海园区与区外。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口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区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设立的,专门用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驻园区海关依照本办法对园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物品及相关场所实施监管。
第五条园区内应当设立仓库、堆场、检验场所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作业场所,不得设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消费设施。海关、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实体、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事机构,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区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除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用于储存保税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第三条保税仓库根据用途不同,分为公用保税仓库和自用保税仓库。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中国境内特定的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储存自用的保税货物。第四条专门用于储存特定用途或者特定类别货物的保税仓库,称为专用保税仓库。特殊保税仓库包括液体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特殊保税仓库。液体保税仓库是指为石油、成品油或其他散装液体提供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原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储存为加工转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和零部件的保税仓库,储存的保税货物仅限于本企业供应。
10、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订)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修改为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的“持有特别通行证”。(二)第十六条中“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等有关手续”修改为“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等有关手续”。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并将“应当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汇证明或者批准文件”修改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汇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删除“经批准”和“旅客凭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货物进境地海关验放”。